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6條 法規: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警察機關為維持治安,必要時得派員檢查自衛槍枝及執照,遇有特殊情形,並得呈准舉行自衛槍枝臨時總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