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3條 法規: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3條 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陳准徵借;其徵借對象、實施期限、補換照、發還招領、損壞、遺失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