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2條 法規: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送案件,應確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並應記載被移送人有無違反本法前案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