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1條 法規: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1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即通知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前項案件如有隨案移送之物品者,法院應同時發還警察機關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