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第5條 法規: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條 各級警察機關應定期保養警用武器彈藥,如因依法使用或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致警用武器彈藥毀損滅失者,應報請警政署核准註銷或修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