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第2條 法規: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各級警察機關之武器彈藥(以下簡稱警用武器彈藥),由中央編列預算,統籌辦理調配、購置或商請國防部代為製造;其配賦基準如附表一。警用武器彈藥之保養及修理,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