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種類及期間如下:一、專業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以一週為原則,並經測驗或考核及格。二、職前訓練:執勤前實施,以二天為原則。三、在職訓練:每半年舉辦一次,以一天為原則。專業訓練,由僱用機關或由其委託警察機關辦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由服務單位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