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二、身體健康,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