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