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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警政目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12條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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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名額及所需經費,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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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刪除)
第3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
第4條
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一、疏導道路交通。二、維持停車秩…
第5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二、身體健康,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
第6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種類及期間如下:一、專業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以一週為原則,並經測驗或考核及格。二、職前訓練:執勤前實…
第7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課程如下:一、專業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二、職前訓練:法令課程、交通專業…
第8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服勤時間及方式如下:一、服勤時間:每人每日服勤八小時為原則,每週輪休二日,勤務時間依實際需要分配。國定假日…
第9條
交通助理人員應著定式服裝。其式樣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10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下:一、僱用期間。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四、受僱…
第11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名額及所需經費,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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