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41條 法規: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六章 支援軍事勤務 第41條 民防團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時,應由國防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覆後由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派遣支援之;解除時,亦同。前項支援軍事勤務之民防團隊,受命向受支援單位指揮官報到後,應遵從該指揮官之指揮、管制及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