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醫療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醫療中隊、急救站,執行傷患現場醫療處理及醫療機構之緊急醫…
- 第15條環境保護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所轄環境保護中隊,執行轄內環境消毒及環境清理任務…
- 第16條工程搶修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工務局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所轄工程搶修中隊,執行道路、橋樑搶修任務,其編組如下…
- 第16-1條物資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濟或產業相關主管局處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所轄物資中隊,執行轄內民生物資管理調度任…
- 第17條民防團由鄉(鎮、市、區)公所編組,執行轄區物資配送、宣導慰問、情報傳遞及防空疏散避難等民防任務,其編組如下:一、置團長一…
- 第18條民防分團由村(里)編組,執行轄內家戶防護、民防教育宣導、公有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物資配送、宣導慰問、情報傳遞及防空疏散避難…
- 第20條民防總隊顧問及所屬任務隊幹部之遴聘程序如下:一、總隊、大隊顧問由民防總隊、大隊遴選、核任,並發給聘書。二、大隊長由民防總…
- 第21條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依其特性,編組特種防護團,並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及災害…
- 第22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編組機關(構)應編組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除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其編組及訓…
- 第23條經遴選參加編組人員僅得參加一種任務編組,不得參加其他編組。但參加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者,不在此限。參加其他編組之…
- 第24條編組機關(構)應於編組十天前將編組通知單送達參加民防人員。民防人員之權利及義務自編組通知單送達之日起生效。民防總隊或特種…
- 第25條民防人員異動,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之民防人員,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並由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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