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濟或產業相關主管局處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所轄物資中隊,執行轄內民生物資管理調度任務,其編組如下:
一、置大隊長一人,由經濟或產業相關主管局(處)首長兼任,綜理大隊務。
二、置副大隊長二人,由大隊長遴選經濟或產業相關主管局(處)適當人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物資同業公會理事長兼任,襄理大隊務。
三、置幹事若干人,由大隊長遴選經濟或產業相關主管局(處)適當人員兼任,辦理大隊務。
四、設物資中隊,於轄區內配合物資大隊物資調度、盤點彙整指令並執行:由鄉(鎮、市、區)公所編組,其編組如下:
(一)置中隊長一人,由鄉(鎮、市、區)公所經濟或產業相關主管課課長兼任,綜理中隊務。
(二)置副中隊長二人,由中隊長遴選鄉(鎮、市、區)公所經濟或產業相關主管課適當人員兼任,襄理中隊務。
(三)置幹事若干人,由中隊長遴選鄉(鎮、市、區)公所經濟或產業相關主管課人員兼任,辦理中隊務。
(四)設任務組:視實際需要由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救濟慈善機構、團體、熱心人士編組。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16-1條
第16-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