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第2條 法規: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參加服勤期間,辦理機關(構)得依公告基本工資按日核計發給服勤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已依其本職身分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津貼者,不得領取本津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