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第4條 法規: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主管機關收到徵用、徵購物資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交予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依規定時間報到時,主管機關應即填具應徵報到書,交予應徵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