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23條 法規:民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民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所為徵用或徵購之命令,不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用(購)物資或報到者。二、違反依前條規定所發布之命令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