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22條 法規:民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民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2條 為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國防部於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得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並執行之:一、人民及物資之管制疏散。二、禁止或限制民用航空器、船舶之航行。三、實施避難及交通、燈火、音響之管制。四、協助國軍實施防空作戰之監視、通報。五、協助防空事項調查之提出資料或實施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