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 第20條 法規:民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民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0條 物資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物資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前項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應併同解除徵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