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第3條 法規: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法院、軍事法院、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前,應先確認下列事項:一、被採樣人身分。二、被採樣人在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中無資料。三、少年被告之採樣,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