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規劃並協調推動預防少年犯罪之相關事宜。少年輔導委員會應依受輔導少年之需要…
- 第12條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予以妥善輔導:一、受刑事、保護處分或經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執行完畢而在失…
- 第13條依前條規定應予輔導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輔導:一、年滿十八歲者。二、實施輔導滿三年者。三、具有其他法令上或事實上…
- 第14條為發揮整體功能,強化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績效,得由內政部邀集相關機關或單位及有關少年輔導機構、社會團體或專家學者,舉行…
- 第15條父母或監護人發現子女或受監護之少年有不良傾向難以管教時,得商請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教育、衛生、社政、警察及有關少年輔導…
- 第16條各級學校為預防在學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發生,應加強執行輔導管教措施,推廣生活教育活動,並與學生家長及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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