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15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9-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5條
父母或監護人發現子女或受監護之少年有不良傾向難以管教時,得商請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教育、衛生、社政、警察及有關少年輔導機構、社會團體協助管教或作必要之矯治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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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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