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8條 法規: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8條 學生(員)之懲處,分為下列六種:一、申誡。二、記過。三、記大過。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學或退訓。六、開除學籍。前項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學員不適用之。同一學期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計算;累計記過三次,以記大過一次計算。第一項留校察看期間為受懲處當學期及次學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