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第7條 法規: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7條 申請教官資格審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警政署、消防署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轉各校初審後,轉報本部審查:一、申請表。二、履歷表。三、學歷證明文件。四、服務機關或學校之服務證明書。五、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及前條規定之資料或證明文件。前項申請教官資格案件,由本部設教官資格審查會審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