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5條 前條所定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指下列規定之一:一、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者。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在十公尺以上者。四、橋樑柱跨距在二十五公尺以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