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第8條 法規: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8條 申請認可單位經審查合於規定並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營造業評鑑機構認可證書(以下簡稱認可證書)。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應重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