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第13條 法規: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3條 受委託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經撤銷或廢止認可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辦理營造業評鑑業務;其已受理而未完成之評鑑業務,應委由其他經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