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第11條 法規: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1條 經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以不實文件或資料申請認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可證書,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