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 第41條 法規:營造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監督及管理 第41條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