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