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回訓,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訓練機構應將辦理回訓之課程內容、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於辦理回訓前十五日,公告周知。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得依前項公告,參加回訓。回訓課程期滿或合格,發給回訓課程期滿或合格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