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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國土管理目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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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不適用本辦法,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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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再利用許可期限為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得依第七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
第12條
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一、應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者。二、未依許可文件…
第13條
本部得委託相關機構輔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提升及技術轉移等事項,並協助再利用機構建立再生產品品質及技…
第14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限繼續有效,於許可期滿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第16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不適用本辦法,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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