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1條 產生者對於再生資源送往再生利用者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再生利用用途、清運者名稱、再生利用者名稱,應作成紀錄。再生利用者對於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用途、產生者名稱、再生利用用途、產銷情形及殘餘廢棄物處置,應作成紀錄。前二項之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留供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