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 第31條 法規:濕地保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 第31條 進行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應依濕地影響說明書辦理,其復育成果,開發或利用者應定期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成果,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並得隨時派員調查、查驗;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考察與提供意見,促其提出改善方案,並命其限期改善。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家學者、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評估、調查研究或諮商,相關費用由開發或利用單位負擔。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項業務,得準用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