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 第17條 法規:濕地保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第17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