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9條 經複評為優良之營造業,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該複評單位考核或發現有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重大違規事件或第五條情事者,由該複評單位公告廢止其優良營造業資格。營造業以不實文件或資料申請優良營造業複評者,除撤銷其申請複評資格外,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複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