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複評單位每年於完成複評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獎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優良營造業複評單位辦理複評,並應將複評合格名單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