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第4條 主管機關受理本法第二十七條濕地影響說明書審查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經審查須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並通知申請開發或利用者限期補正。申請開發或利用者得於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申請展延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