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第17條 前條所定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包括下列方式之一:一、改善損失之重要濕地之棲地多樣性及水質。二、改善主管機關指定重要濕地之棲地多樣性及水質。三、前二款以外之濕地之科學研究、環境教育、經營管理及維護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