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14條 法規: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4條 前條變更補償費,經申請人領取或依法提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造冊列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