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13條 法規: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3條 申請人應於前條第一項通知所載領取日起九十日內領取變更補償費;屆期未領取者,依法提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