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3條 法規: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3條 主管機關同一行為造成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權利關係人二人以上受有損失者,應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申請,並不得重複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