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國土管理目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16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15條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之處理,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
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市、縣(市…
第11-1條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
第12條
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拆除違章建築所需經費,應按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第14條
(刪除)
第15條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之處理,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