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4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新市鎮區位之選定及計畫之擬定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區域及都市發展需要,並參考私人或團體之建議,會同有關機關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選一定地區內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報行政院核定,劃定為新市鎮特定區。新市鎮特定區之勘選原則及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