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5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建設與管制 第15條 需地機關或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價購之土地,如有未依原核准進度使用、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或擅自移轉者,主管機關應強制買回。未經原核准讓售機關之核准而擅自轉讓者,其移轉行為不得對抗主管機關之強制買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