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0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土地取得與處理 第10條 主管機關取得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土地,於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前免徵地價稅。但未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書規定之實施進度處理者,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依法課徵地價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