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開發新市鎮之收入。三、土地、住宅、工商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租金收入。四、融資利息收入。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