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條 為積極開發新市鎮,以促進區域均衡及都市健全發展,誘導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改善國民居住及生活環境,特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新市鎮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