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7條 法規: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7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繳交土地價款、先行使用土地使用費、租金或地上權權利金者,經主管機關書面二次通知繳納,仍未繳納者,以違約處理。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承購人或承租人自行遷移標售、標租土地上之地上物及設施,逾期未遷移者,視同放棄該設施及地上物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承購權或承租權;已繳交之價款、租金及權利金不得要求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