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6條 法規: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6條 標租土地得標人依前條規定簽訂租賃契約時,應同時與主管機關簽訂地上權設定契約,由承租人會同主管機關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辦理該設定登記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前項地上權存續期間,不得超過租賃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