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6-1條 法規: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6-1條 無障礙住宅標章有效期間為五年,並自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期間屆滿前九十日內,申請人得檢具前條規定文件重新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